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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亮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986号

被告人严亮,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号。2008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故意伤害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严亮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红丰村5组阮船埭29号302室,采用插片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1 500元及黄金手镯1只(经认定,价值人民币6 489元),后被回到家中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被告人严亮挣脱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亮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严亮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严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 涛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严亮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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