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严佩,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咀**号,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被告人严佩伙同孙某甲、张某甲、木某某、张某乙(均已判刑),预谋采取以提升银行卡信用额度需要借款做流水为由诈骗他人钱财。被告人严佩等人安排张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经被告人严佩转交给木某某。木某某即找到被害人刘某某,以帮提升银行卡信用额度需要借款做流水为由并许诺予以好处费骗取信任。2012年11月27日,被害人刘某某通过被害人李某甲,被害人李某甲通过被害人蔡某某向被害人贺某某借款做流水,在贺某某将人民币62万元转入张某乙的工商银行卡后,被告人严佩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全部转走并依照事先约定五人平均分配赃款。被告人严佩所得赃款人民币12.4万元已挥霍,未追回。案发后,被告人严佩家属委托孙某甲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蔡某某谅解。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严佩在武汉市江汉区循礼门地铁站F出口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3.证人徐某某、余某某、李某乙、孙某乙的证言;4.银行交易流水;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6.照片;7.刑事判决书;8.被害人贺某某、蔡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的陈述;9.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谅解书;10.同案犯孙某甲、张某甲、木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11.被告人严佩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伟
检察官助理 刘蓉
2020年5月18日
附:
1. 被告人严佩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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