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严光华,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1986年1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光华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严光华伙同郭某某(已判刑)在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水乡北二街22号“祥润堂”大药房,采用调包的方式盗走一盒东阿阿胶。经鉴定,被盗东阿阿胶价值822.7元。
2、2019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严光华伙同郭某某(已判刑)在崇州市崇阳镇辰居路176号“蓉城百姓”大药房和崇州市辰居路399号“喜乐康”大药房,采用调包的方式从两家药房分别盗走东阿阿胶一盒。案发后,两盒阿胶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东阿阿胶价值分别为830元和890元。
被告人严光华作案三起,被盗阿胶价值合计为254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光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光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严光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严光华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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