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严六记,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所在地为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号。被告人严六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7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严六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六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决定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5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严六记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严六记在本市姑苏区金门路名人网吧店内,趁被害人朱某某上网之机,盗窃朱某某放在旁边座位上的一个MCM 牌腰包,包内有一个MCM 牌钱包、一个苹果牌蓝牙耳机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离开现场后,被告人严六记将盗窃物品丢弃,后被群众捡到送交公安机关。经鉴定,盗窃所得的一个MCM 牌腰包、一个 MCM 牌钱包、一个苹果牌蓝牙耳机合计价值人民币2200元。
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查询、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
2.证人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严六记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严六记的辨认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六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六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六记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六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六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作金
检察官助理:廖宗林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严六记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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