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241号
被告人严兴明,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4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街道**路**号,住江油市**大道**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流氓罪于1974年9月被原江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5月、2016年9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9日因盗窃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兴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严兴明在江油市宝龙广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此处的两轮电动车的挡风盗走,后将该挡风丢弃。
2019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严兴明在江油市中坝镇文风街“零壹餐馆”,将被害人王某某摆放在餐馆门口的10余个花篮放在电动三轮车上盗走。
2020年3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严兴明在江油市老君路548号东森焊接服务部,将被害人廖某甲堆放在门口的铁铸件若干及一个钢盆用电动三轮车盗走,以125元价格出售给江油市老君路四友公司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12.5元。
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严兴明在江油市太平镇中央大道二期国大水泥门面,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门口供堆砖使用的一个铁架盗走,并以5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江油市雍景湾小区一废品回收站。经鉴定,该铁架价值76.5元。
2020年5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严兴明在江油市巴登酒店夜市36号摊位,将被害人廖某乙用于经营的一台志高牌冰柜抱到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上盗走,放在家中使用,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冰柜价值368.6元。
2020年5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严兴明在江油市中坝镇华丰桥公交车站后“福客品品”茶楼,将被害人彭某某摆放在茶楼坝子的4把胶质藤椅及坐垫盗走,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藤椅价值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兴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兴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兴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严兴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兴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修建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12张)、散件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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