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严凌忠(绰号老四、业里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8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抓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住海口市**大道**工地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抓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阿某某、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居委会**水库**号,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出租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抓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口市秀英区**路**号水吧老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乡**村,住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到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上四被告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严凌忠、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商量,在海口市秀英区**路**号水吧二楼利用扑克牌赌“三公”比大小的方式,提供赌具、场地给召集过来的人赌博,由专人发牌,他们从赌资中抽取一定的水费以作营利。其中,刘某某负责拉客到场赌博、收水、向赌客发放路费等,严凌忠、李某甲也负责拉客及在现场陪赌客进行赌博“热场”。李某乙每日收取约1000元(含售卖烟、水货物),余下水费则其余三人平分。2020年6月22日,严凌忠、刘某某、李某甲召集多人到该水吧赌博,当天结束后刘某某合计收取水费8500元,给了李某乙1000元钱,其余三人每人分了2500元。2020年6月23日,在前述人等的召集、组织下,任某某等二十余名人员再次在该水吧二楼赌博,刘某某抽取了3000元水费,后被冲入的公安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笔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3.证人任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严凌忠、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四被告人分工合作,在海口市秀英区**路**号水吧提供赌博场所、赌博工具,供他人到该赌场参与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凌忠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凌忠、刘某某、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凌忠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相啸
书记员:傅啟立
2020年10月29日
附:
1.四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涉案财物全部由侦查机关扣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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