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18〕865号
被告人严勇,男,1966年**月**日生于江苏省无锡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梁溪区**村**号**室。被告人严勇曾因盗窃,于1983年8月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198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8月6日被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7年7月刑满释放。被告人严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7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勇于2017年12月7日凌晨,在本市梁溪区南禅寺紫金广场精英汇**室,因琐事与被害人鲍某某发生争执,期间,在该室门口走道内,被告人严勇持刀捅刺鲍某某,致鲍某某的面部、左胸部、左臀部等多处损伤,其中鲍某某的左胸部创口造成左肺部破裂并须开胸手术治疗。经无锡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鲍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监控视频截图、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严勇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延山
2018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严勇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溪区**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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