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道兵,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1*********,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寿县**镇**村**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如俊,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县**镇**村**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教帮,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1**********,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寿县安丰镇**村**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甫秀,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县**镇**村**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厚银、毕如俊、杨道兵、王教帮、张甫秀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将该案退回淮南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严厚银、杨道兵、毕如俊、王教帮、张甫秀集资八万元合伙购买了洪某某等人在寿县安丰镇倒虹吸老场部周围栽种的七百多棵杨树。此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严厚银、杨道兵、毕如俊、王教帮、张甫秀共同采伐了298株杨树。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蓄积为65.39立方米。案发后,严厚银、杨道兵、毕如俊、王教帮、张甫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树合同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严厚银、杨道兵、毕如俊、王教帮、张甫秀的供述和辩解;4.寿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厚银、杨道兵、毕如俊、王教帮、张甫秀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厚银、杨道兵、毕如俊、王教帮、张甫秀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滨滨
附:1.被告人严厚银、杨道兵、毕如俊、王教帮、张甫秀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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