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严某某,小名“老姜”,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5********,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号,现居住于祥云县**栋**单元**室。政治面貌:中共党员。2019年0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2019年05月23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弥渡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军,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茶凤智,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阿*”,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9231991********,中专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委**号。现居住于祥云县**小区**房**栋**单元**室。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05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06月01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违法经历:2014年5月12日因参与赌博被祥云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5年5月1日因参与赌博被祥云县公安局罚款500元。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祥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祥云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1月08日第二次退回祥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祥云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5年底,李某(另案)、董某某(在逃)、郑某某(在逃)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在祥云县**镇**路李某丙户临街铺面二楼、黄某某户铺面一楼、**小区南侧谢某某户铺面一楼合伙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捕鱼机、红黄蓝机从事赌博活动。李某、董某某、郑某某各自安排人员到赌场进行管理。其中李某安排杨某某(另案)、邹某某(已死亡)负责监督、管理赌场盈利情况,安排杨某甲(另案)带人负责望风,安排董某甲(另案)、陈某某(另案)负责顶包;董某某安排的毕某(另案)负责赌博机的购买及维修、抄分;郑某某安排的被告人严某某负责对赌场的日常管理、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赌博机的维修。经查:该赌场仅在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1月14日期间,非法获利达8653100.00元。
被告人严某某于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在赌场工作期间,全面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租赁场地、安排购买赌博机、管理员工、资金管理等,每月领取9000元-10000元的高额工资,违法所得共计3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4、5月份至2015年4、5月份间在赌场工作期间主要负责维修赌博机器,为赌场的正常运行提供直接帮助,违法所得共计3万余元。
2014年04月21日,祥云县公安局查获设在黄某某户一楼的赌场,收缴了红黄蓝机2台、捕鱼机5台。后被告人严某某又安排毕某重新购买了红黄蓝机和捕鱼机并将赌场搬到**小区南侧谢某某户铺面一楼继续从事赌博活动。2015年4月26日该赌场被祥云县公安局查获,收缴了红黄蓝机2台、捕鱼机2台、赌资6780.00元。经祥云县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认定组”认定:二次被查获的红黄蓝机、捕鱼机均具有赌博功能。每一台红黄蓝机、捕鱼机均有8个机位,每台能同时供8个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文书等;2.证人付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环某某、李某甲、毕某某、谢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以及同案犯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李某某同案犯李某、毕某、杨某甲、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受聘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在赌场负责赌博机的维修工作,为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严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严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琼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弥渡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手机一部、现金30万元扣押在祥云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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