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严士杏,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严士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8月27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严士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士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严士杏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高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士杏,听取了被害人高某某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士杏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9月23日间,被告人严士杏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乘隙盗窃作案3起,窃得被害人手机一部、电瓶车两辆,合计价值人民币158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严士杏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屏淮北路服装城小高家电门口,乘隙窃走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橙色赛格牌电动车一辆。
2.2018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严士杏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泰北路高沙园社区华梅棋牌室,乘隙窃走被害人吴某甲放置在东墙桌上的金色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后该手机由被告人归还被害人。
3.2018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严士杏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屏淮北路波司登花苑小区15栋楼下,乘隙窃走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玫瑰金色爱玛牌小苹果S电动车一辆。经鉴定,爱玛牌小苹果S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85元。
被告人严士杏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前科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严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严士杏的供述与辩解;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6.高邮市价格认定局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士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士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士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士杏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力
检察官助理:王洁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严士杏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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