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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学军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九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严学军,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8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盘县**镇**村**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学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宣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9年7月10日将本案上报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和2019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严学军在宣威市**镇**村委**村向被害人吴某某(殁年17岁)索要吴某某向其购买摩托车所欠款项,吴某某表示无钱归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见吴某某意欲离开,严学军遂持刀将吴某某右胸部和左肋弓等部位杀伤,尔后立即逃离现场。吴某某随后倒地,在被送至**村卫生室抢救的过程中死亡。2019年5月11日,严学军在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抓获。

经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吴某某系外伤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晏某某、邓某某、管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学军的供述与辩解;4.尸检笔记及尸检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学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川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两份。

4.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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