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严富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富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4日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严富龙在平潭县城关地区向他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7月10日至8月11日,被告人严富龙与李某某联系后,先以将甲基苯丙胺放置于“**附近等处,通过微信告知在上述地点获取的方式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次,后又在**附近、**附近等处当面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8次,每次贩卖0.3克,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李某某支付的毒资共计人民币3650元。
二、2018年10月22日凌晨3时许,何某某为他人向被告人严富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严富龙在**向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何某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300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严富龙被平潭县公安局敖东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等5人的证言;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富龙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4.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等;
5.其他证明材料: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富龙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11次共计3.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惠安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严富龙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9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