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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尚军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19〕756号 

被告人严尚军,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地襄阳市襄州区******组,住襄阳市襄州区**大道******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15日被原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刑一年,缓刑二年。又因犯非法拘禁罪,2007年8月31日被原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其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7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尚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严尚军和陈某某(已判刑)一起到本市樊城区**路**歌厅门口,见被害人李某某从歌厅出来,陈某某以找李某某索要欠款为由,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严尚军和陈某某遂拿出携带的刀将被害人李某某连刺数刀将李某某戳倒在地,与被害人李某某同在此唱歌的被害人邵某某和文某某、伍某某见状即上前阻拦,被告人严尚军和陈某某又持刀将邵某某和文某某、伍某某戳伤,后陈某某也被打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他人伤及全身多处,致心包破裂、右心房破裂、膈肌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害人邵某某被他人伤及全身多处,致左肾下极裂伤、腹腔积血,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文某某、伍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陈某某被他人伤及全身多处,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证人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邵某某的陈述;4. 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法医鉴定结论书;5.被告人严尚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尚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尚军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静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严尚军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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