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群众对口罩等防护物质需求急剧增加。被告人严川关注到这一情况后,看到自己朋友圈很多人在售卖口罩,于是产生通过发布虚假消息以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而骗取微信好友钱财的想法。2020年1月底,严川通过自己微信昵称为“无言以对”(微信号:wangli-1****)、“失而复得”(微信号:qinghaer****)的微信社交软件在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信息,骗取蒋某某2400元、付某某2950元、朱某某90元、喻某某1370元、杜某某1350元、杨某某450元、李某某360元、周某某3540元,张某某180元,共计12690元。严川将骗得的钱财全部用于了个人挥霍。案发前,严川退还了受害人周某某3540元、张某某180元。3月25日,被告人严川被沐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严川退还了其他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取得被害人杜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川以非法占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川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严川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朱勇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 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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