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0465号
被告人严巧琴,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昕,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室。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韶辉,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70********,汉族,初中文化,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队工作。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室。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巧琴、熊昕和裴韶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晚上,吸毒人员陈某某联系被告人熊昕欲购买700元的麻古和冰毒。被告人熊昕收到陈某某购买毒品的700元后又找到被告人严巧琴购买毒品。被告人严巧琴在南昌市系马桩好邻居超市附近将毒品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总重共计约0.4克)交于被告人熊昕,被告人熊昕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耳鼻喉医院附近将毒品交给陈某某。后熊昕与陈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
2020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熊昕和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完购来的毒品后感觉不够,于是欲再次购买1000元的麻古和冰毒。被告人熊昕收到陈某某购买毒品的1000元后又找到被告人严巧琴购买毒品。被告人严巧琴在南昌市系马桩好邻居超市附近将毒品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总重共计约0.7克)交于被告人熊昕。被告人熊昕拿到毒品后与陈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
2020年6月24日晚上,吸毒人员邓某某联系被告人熊昕欲购买650元麻古和冰毒;吸毒人员郭某某联系被告人熊昕欲购买1300元麻古和冰毒。被告人熊昕在收到二人转款1950元后找到被告人严巧琴购买毒品。被告人严巧琴以1900元的价格将三粒麻古和一些冰毒(总重共计约1.1克)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附近贩卖给熊昕。被告人熊昕拿到毒品后将毒品分装后分别交给吸毒人员邓某某(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和郭某某(二粒麻古和一点冰毒)。
2020年6月14日晚,吸毒人员杨某某联系被告人裴韶辉欲购买5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被告人裴韶辉随后又找到被告人严巧琴购买毒品。被告人严巧琴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附近将毒品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总重共计约0.2克)交于被告人裴韶辉。被告人裴韶辉拿到毒品后与杨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
2020年6月17日下午,吸毒人员杨某某联系被告人裴韶辉欲购买7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被告人裴韶辉随后又找到被告人严巧琴购买毒品。被告人严巧琴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附近将毒品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总重共计约0.3克)交于被告人裴韶辉。被告人裴韶辉拿到毒品后与杨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
2020年6月23日晚,吸毒人员杨某某联系被告人裴韶辉欲购买10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被告人裴韶辉随后又找到被告人严巧琴购买毒品。被告人严巧琴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附近以800元的价格将毒品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总重共计约0.3克)交于被告人裴韶辉。被告人裴韶辉拿到毒品后与杨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
2020年6月29日下午,吸毒人员罗某某联系被告人裴韶辉欲购买7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被告人裴韶辉随后又找到被告人严巧琴购买毒品。被告人严巧琴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附近将毒品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总重共计约0.3克)交于被告人裴韶辉。被告人裴韶辉拿到毒品后与罗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
被告人严巧琴、熊昕和裴韶辉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巧琴、熊昕和裴韶辉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提审等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巧琴、熊昕和裴韶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巧琴、熊昕和裴韶辉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严巧琴贩卖毒品七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约3.3克;被告人熊昕贩卖毒品四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约2.2克;被告人裴韶辉贩卖毒品四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约1.1克。被告人严巧琴、熊昕和裴韶辉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巧琴、熊昕和裴韶辉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常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严巧琴、熊昕和裴韶辉现均关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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