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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建平盗窃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严建平,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1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扬州市广陵区**花园**期**幢**室(户籍所在地扬州市邗江区**乡**村**组**号)。被告人严建平曾因赌博,于2011年6月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10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4年7月10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6月24日释放;于2018年10月22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1月3日释放。被告人严建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建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严建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建平,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建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严建平在高邮市屏淮路中医院**号楼**楼医生办公室内,采用拉抽屉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曹某某办公桌抽屉内的黄金叶(天叶)香烟2条、中华(软)香烟1条。后严建平将上述香烟出售至扬州市盐阜路宏发礼品烟酒店,销赃得款人民币2150元。被告人严建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陈述;

4.被告人严建平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高邮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

6.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7.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建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建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建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建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步勤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严建平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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