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严强,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镇**居委会**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1993年9月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3年1月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4年7月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1年6月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6年10月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建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强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严强在建湖县城,以有熟人能够帮助拿回担保费,需要打点费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人民币合计8600元。案发前,被告人严强退还人民币200元给被害人刘某甲。
归案后,被告人严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案底查询单、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中国移动业务受理单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严强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微信支付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二、招摇撞骗
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严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先后骗取9名被害人人民币33670元及软中华香烟7包,所骗现金及实物折合人民币计3412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严强至建湖县上冈镇,冒充建湖县公安局民警,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办理社保、买车库需要打点为名,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8000元。案发前,被告人严强已退还人民币4000元给张某某。
2.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严强至建湖县上冈镇,冒充建湖县公安局民警,以帮助被害人童某某介绍工程需要打点费为名,先后多次骗取童某某人民币合计4070元。
3.2019年7、8月份,被告人严强至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社区,冒充建湖县公安局民警,以帮助被害人戴某某多争取拆迁补偿款需要打点为名,骗取戴某某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8月份,被告人严强至建湖县上冈镇,冒充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民警,以帮助被害人顾某某将其丈夫从牢里弄出来需要打点为名,骗取顾某某人民币3000元。案发前,被告人严强已退还人民币3000元给顾某某。
5.2019年9月,被告人严强至建湖县上冈镇,冒充建湖县公安局民警,以帮助被害人尤某某的姨侄女婿安排工作需要打点为名,骗取尤某某人民币4000元。
6.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严强至建湖县庆丰镇,冒充建湖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谢某某办理残疾补助为名,骗取谢某某人民币750元。
7.2019年10月上旬,被告人严强至建湖县城水上二村,冒充建湖县安监局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陈某乙的孙子安排工作需要打点为名,骗取陈某乙人民币1050元。
8.2019年10月份,被告人严强至盐城市亭湖区永新公路49号,冒充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民警,以帮助被害人徐某某减少拘留天数需要打点为名,骗取徐某某人民币1000元和软中华香烟7包。经鉴定,被告人严强骗得的7包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455元。案发前,被告人严强委托顾某某代为退还1000元给徐某某。
9.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严强至建湖县城冠华西路,冒充建湖县公安局民警,以帮助被害人肖某某销酒为名,骗取肖某某人民币800元。
归案后,被告人严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严强被抓获时随身手提包中部分物品照片。
2.人员基本信息、案底查询单、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残疾人证复印件、电话簿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谢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严强的供述。
6.建湖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8.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严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征汉年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严强现被羁押于建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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