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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志友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严志友,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67********,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脱逃罪,于1999年1月29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脱逃罪,于2003年8月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志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严志友用钳子撬锁的方式进入重庆市南岸区**村**号,将被害人殷某某放置在房间卧室的笔记本电脑1台盗窃走。次日,严志友将该笔记本电脑以700元的价格卖给重庆渝福电脑经营部回收。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笔记本电脑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368元。

归案后,被告人严志友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指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志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志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3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志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其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志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志友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江平

检察官助理:余波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严志友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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