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认罪认罚(普通)
被告人贾明明,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严志涛,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200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明明、严志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至3月27日,被告人严志涛通过严某某介绍在网上认识一个叫“李哥”的诈骗团伙人员,“李哥”教严志涛学会操作多卡宝设备,用手机下载多卡宝软件用电话号码注册提供给“李哥”诈骗团伙拨打被害人电话实施诈骗并支付严志涛报酬,严志涛跟被告人贾明明商量后,二人就合伙出钱购买多卡宝、路由器、电话卡等设备进行操作为“李哥”诈骗团伙提供网络通信传输,严志涛、贾明明前后使用52个电话号码注册申请多卡宝账号提供给诈骗分子实施拨打电话诈骗2400余次,后以注销贷款、刷单等理由进行诈骗,造成6名被害人被骗87226元,分别如下:
1.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害人吴某甲通过微信群聊添加微信好友,下载刷单软件,后接到1738741****的打电话让其加微信昵称为豆豆的人介绍刷单任务,通过下载登陆潮信软件,在软件上被名叫A商城@小周的工作人员以刷单做任务为由,先后7次被骗12133元。
2.2020年3月22日14时许,杨某某在家中收到1780870****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京东金融工作人员,因被害人曾注册过京东金融里大学生贷款的项目,违反国家法律,如不注销此账户会影响个人征信。后对方向其提供京东金融注销客服QQ号,被害人添加QQ号后,在对方的引导下注册京东金融账户并绑定农业银行卡。杨某某信以为真在对方的引导下从京东金融内金条借款2000元到其绑定的农业银行账户内,并分两次向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1998元,对方告诉被害人这个钱随后会返回。后对方又称要刷绑定的农业银行卡流水才能注销账户,让其先垫付3000元,等注销成功后便退还。被害人又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3000元后发现被骗,被骗总金额4998元。
3.2020年3月22日16时许,章某某在家中接到一个自称是京东金融的工作人员的电话(1335171****),称其有学生贷款,让其在京东金融上注销一下,后用QQ与对方QQ联系,根据对方的提示操作在京东金融的金条借了4000元到其银行卡上,后将4000元转给对方转账发现被骗,被骗金额4000元。
4.2020年3月26日16时许,被害人尹某某接到一名男子的电话(1335120****),称其办理的“校园贷”要清理额度,接着在QQ上添加对方的QQ号并按照对方的操作在360借条的16200元额度、京东金融的8000元的额度加上自己的共42100元9次分别通过银行卡和支付宝转帐到对方的二个银行卡帐号和一个支付宝账号后发现被骗,被骗金额42100元。
5.2020年3月27日12时许,刘某某接到1913614****、1918602****电话自称是十月皇后旗舰店的,称其之前购买的东西有问题要进行赔付,其加了对方的QQ十月皇后旗舰店(278195****),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操作在小米贷款APP内贷款5000元到自己的银行卡,后5000元以及自己卡内原本有5000元被对方转走了二次,第一次网转4998元钱,第二次网转4999元钱,后发现被骗,被骗金额共计10000元。
6.2020年3月27日14时许,被害人郑某某接到电话19196482551,对方自称是京东金融工作人员,因被害人曾注册过京东金融里大学生贷款的项目,违反国家法律,如不注销此账户会影响个人征信,后按照对方提示操作办理借款转到对方账户发现被骗,被骗13995元。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多卡宝、路由器等物证;2、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酒店信息、转账凭证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吴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吴某甲、杨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严志涛、贾明明供述与辩解;6、搜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志涛、贾明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严志涛、贾明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工具用于向被害人拨打诈骗电话,导致多名被害人受骗,数额巨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志涛、贾明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人系从犯,具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严志涛、贾明明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检察官助理:李章超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严志涛、贾明明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财物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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