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015号
被告人严惠勇,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惠权,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0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街**号**花园**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国权,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建正,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01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惠勇、苏惠权、廖国权、陶建正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6年初,被告人严惠勇、苏惠权、廖国权、陶建正四人获知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在惠城区**片区进行征地的预公告。被告人严惠勇、苏惠权、廖国权、陶建正在被告人严惠勇家中进行商量,四人合股在**小组和**小组的交界处的一块荒废地(地名“**岭”,面积约7亩)上抢种果树来骗取国家青苗补偿款。200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严惠勇、苏惠权、廖国权、陶建正等四人共同出钱在“**岭”抢种了约4000棵大胸径龙眼树,并于2007年12月中旬以张某某、李某某作为补偿权利人进行清点确认,一共诈骗了国家青苗补偿款235.32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严惠勇退回赃款33万元;被告人廖国权退回赃款33万元;被告人苏惠权退回赃款33万元。被告人陶建正退回赃款33万元。
二、2007年9月份,被告人严惠勇获知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在惠城区**片区进行征地的预公告,被告人严惠勇便以80万元的价格从原承包者叶某某手中承包下了位于**村**村小组“**园”的30亩土地,后严惠勇在该地抢种了大胸径龙眼树、荔枝树,并于2007年12月中旬以叶某某、李某某作为补偿权利人进行清点,一共获取了国家青苗补偿款336.8554万元,除去支付叶某某的转让费80万元、其他原有附着物12.702万元,被告人严惠勇抢种青苗诈骗了国家青苗补偿款244.153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严惠勇退回赃款256.8554万元。
三、2007年10月,被告人严惠勇获知其位于惠城区**村**村小组“**岗”自留地将要被惠州市人民政府进行征收,被告人严惠勇遂在上述地进行非法抢种大胸径龙眼树、荔枝树,并于2007年11月2日以其本人作为补偿权利人清点了补偿款111.32万,除去该土地上原有的榕树补偿款3.15万元、房屋补偿款29.64万元。化粪池0.05万元,严惠勇从抢种青苗中诈骗了国家青苗补偿款78.4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严惠勇退回赃款78.48万元。
2012年12月被告人严惠勇、廖国权、陶建正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待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苏惠权到公安机关主动交待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惠勇、苏惠权、廖国权、陶建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惠勇、苏惠权、廖国权、陶建正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财物,其中严惠勇诈骗数额为: 557.9544万元,苏惠权、廖国权、陶建正诈骗数额为: 235.321万元,四人数额均为特别巨大,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惠勇、苏惠权、廖国权、陶建正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严惠勇、苏惠权、廖国权、陶建正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与《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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