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95号
被告人严春开,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巫山县**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 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街**号**幢**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20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春开、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13日、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严春开、余某某经共谋后,分别在奉节县港务车站、奉节县人民医院以“丢包甩脱”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趁被害人不备,窃取其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日,被告人严春开、余某某到奉节县港口车站,按照事前分工,由被告人严春开将钱包丢在地上后又捡起来,并假装要与被害人张某某均分,骗取张某某信任后,将其带至奉节县港务站大楼一旁偏僻处,被告人余某某随即上前,以自己丢失钱包为由要求检查二人钱包,张某某将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交由余某某查看后,由严春开接过来放在张某某口袋内,同时被告人余某某又以要检查张某某裤子口袋为由,吸引其注意力,被告人严春开随即将放入张某某口袋里的现金盗走,后由二人进行了分赃。
2.2020年1月4日,被告人严春开、余某某到奉节县人民医院,严春开在奉节县人民医院二病区天台,将钱包丢在地上后又捡起来,并假装要与被害人刘某某分钱,骗取刘某某信任后,将其带至医院下方公路对面花园里,被告人余某某随即上前,以自己丢失钱包为由要求检查二人钱包,刘某某将现金人民币2000元交由余某某查看后,由严春开接过来假装放在刘某某口袋里,同时被告人余某某又以要检查刘某某裤袋为由,吸引其注意力,被告人严春开在刘某某未察觉的情况下,将现金人民币2000元盗走,后由二人均分。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严春开在万州区三合监狱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9月8日,被告人余某某在万州区看守所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线索转递函、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严春开、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春开、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春开、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春开、余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严春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春开、余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严春开、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严春开有多次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帮凤
检察官助理:何文博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春开现被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街**号**幢**单元**-**,联系方式为1502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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