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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春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严春艳,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91******,汉族,大专文化,原江苏**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门营业部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营**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村**庄**号)。被告人严春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8年11月间,施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江苏**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设工程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家公司及企业,在南京、镇江等地设立营业部、分公司,招聘被告人严春艳等人组建销售团队,以年化收益率约6%至18%不等的收益为诱饵,通过电话邀集、微信宣传、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有限合伙理财产品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其中,被告人严春艳分别在**公司汉中门营业部、中央门营业部担任理财经理、团队经理、营业部经理期间,参与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5亿余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严春艳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春艳的供述和辩解;

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春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春艳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莹

检察官助理:李 婷

2020年5月19 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春艳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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