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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危险驾驶案)_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严某甲,曾用名严某乙,绰号无,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524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23时58分,严某甲驾驶搭载邱某某的桂R****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二环大道由瑞雁广场往月亮湾方向行驶,杨某某驾驶粤B****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对向驶来,于上述时间双方驾车至平南县平南镇二环路朝东一街路口路段时,严某甲驾车左转弯经道路中间绿化带缺口驶入对向车道往朝东一街方向行驶,杨某某发现后采取措施避让不及,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严某甲、邱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对严某甲提取的血液检验,送检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5.35mg/100ml。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严某甲醉酒驾驶达到报废的机动车上路通行,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讯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罗丹雄

2020年1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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