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同邻居张某某在滕州市**镇贵诚供销超市西门西边20多米处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严某某将张某某鼻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的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严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蒋某甲、蒋某乙、陈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严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祥
刘杨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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