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219**********,汉族,群众,专科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06月0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同年0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21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06月0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同年0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广东省开平市马冈镇**村*巷*号。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06月0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同年0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0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被告人严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帮助“三哥”(信息不详)在第三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面进行货币转存结算,同年05月14被害人张某某被骗的1601519元中30万元进入饶某某的浙江网商银行账户后转移到梁某某第三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并被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等证明材料;
3.检查笔录等;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5.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梁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严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萍
二0二0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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