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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何某某等4人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村**号。2019年3月1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村**号**号。2019年3月1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村**坊组**号。2019年3月1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村**号。2019年3月1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方某某以及彭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6月2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晋江市**镇**村等地直接或者通过发展被告人何某某、方某某作为下线代理,并进一步诱使到被告人何某某自行发展被告人彭某某作为其二级代理,陆陆续续向被告人何某某、方某某、彭某某以及开卡人胡某某、俞某某、高某某收买到配套有U盾、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开卡人身份等信息资料的信用卡13张,后进一步倒卖给其上游“老蔡”(另案处理)。其中,被告人严某某直接向被告人何某某、方某某收买到信用卡张数分别为2张、3张;通过发展被告人方某某作为下线再由对方向开卡人俞某某收买的信用卡张数3张;通过发展被告人何某某作为下线抑或协助人再由对方向被告人彭某某、开卡人胡丽收取的信用卡张数分别为1张、3张,通过发展被告人何某某作为下线再由对方发展被告人彭某某作为二级代理,最终通过被告人彭某某向开卡人高某某收买到信用卡1张。

2019年2月28日,因开卡人高某某报案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彭某某在晋江市**镇**村一租房内,被抓获归案;嗣后,被告人彭某某带领公安机关至晋江市**镇“侨声中学”附近一租房内,将被告人方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四部手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开户信息、交易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胡某某、俞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方某某以及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被告人相互辨认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彭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构成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方某某、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因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且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的幅度内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方某某以及彭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光盘壹拾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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