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严某某、何某某非法狩猎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136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88********,汉族,文化程度职高,系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余姚市**街道**村*****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余姚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至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西三村西三车站东边的七塘公路树下,采用弹弓、铁珠打的方式,捕得斑鸠4只(均已死亡)。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4只鸟类动物,物种属于鸽形目(COLUMBIFORMES)鸠鸽科(Columbidae)珠颈斑鸠(Spilopelia chinensis)。珠颈斑鸠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200元。

到案后,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慈溪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猎工具、方法的通告、人口信息等;

2.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春燕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在余姚市**街道**村*****小区**号住宅候审(联系电话:1340574***);被告人何某某现在余姚市**街道**村**号住宅候审(联系电话:1392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