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经营超市,出生地河南省新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经营超市,出生地河南省唐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严某某、刘某甲合伙在位于澄海区凤翔街道**洲畔**村开办“**购物”超市,由被告人严某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刘某乙(另案处理)到该超市与被告人严某某协商,由刘某乙提供赌博机及游戏币,被告人严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吸引周边群众参赌,所得利润刘某乙与超市各占一半。被告人严某某、刘某甲同意,除分给刘某乙的一半赢利,另一半赢利部分计入超市利润,由被告人严某某、刘某甲各得一半。至案发时,该超市共放置两台赌博机。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刘某甲及刘某乙通过上述赌博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2596元。
2020年1月16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该超市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严某某、刘某甲及参赌人员刘某丙,查扣赌博机2台、游戏币1849个、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严某某、刘某甲的供述;
2、证人江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3、扣押清单;
3、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4、微信转账记录;
6、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刘某甲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二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健
检察官助理:陈受杰
2020年5月 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涉案扣押物品,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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