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未刑诉〔2021〕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98********,汉族,高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200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9月间,被告人严某某分别与周某某、谢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吴某某、仇某某、高某某(均未满十六周岁),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城北街道等地,采取破坏门把手入室、扒电瓶车车座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7起,窃得中华(硬红)2包、中华(软红)2包、芙蓉王(硬金)7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19包、现金人民币8150元,物资价值人民币2474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0624元。其中,被告人严某某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周某某参与作案1起,涉案价值人民币4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与曹某某在如皋市**街道**烟酒行,采取破坏门把手入室手段,窃得店内中华(硬红)2包、中华(软红)2包、现金人民币1000元,物资价值人民币23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230元;
2.2020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与曹某某在如皋市**街道**路**超市,采取破坏门把手入室手段,窃得店内芙蓉王(硬金)7条、现金人民币500元,物资价值人民币175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2250元;
3.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与吴某某在如皋市**街道**小区**幢**单元楼道,采取扒电瓶车车座手段,窃得章某某电瓶车车座内现金人民币700元;
4.2020年9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与仇某某在如皋市**街道**小区**幢**单元楼道,采取扒电瓶车车座手段,窃得田某某电瓶车车座内娇子(宽窄好运细支)19包,物资价值人民币494元;
5.2020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与高某某在如皋市**街道**幢**单元门口,采取扒电瓶车车座手段,窃得魏某某电瓶车车座内现金人民币150元;
6.2020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与谢某某在如皋市**街道**花苑**组团**幢地下车库,采用扒电瓶车车座手段,窃得胡某某电瓶车车座内的现金人民币4400元;
7.2020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与高某某在如皋市**街道**花苑**组团**幢地下车库,采取扒电瓶车车座手段,窃得胡某某电瓶车车座内现金人民币1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被害人胡某某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卷烟零售价格表等书证;
2.同案犯曹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任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明明
检察官助理:周澄阳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取保候审于如皋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如皋市**街道**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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