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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庄**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坊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号**座**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黄某某、林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其租住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祥路龙苑B区4号楼201单元,用“哈哈哈”、“合作共赢”、“天道酬勤”、“隔壁老王”等微信号在网络上寻找卖家,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获利。

1、2020年3月8日,被告人严某某与林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商量,被告人严某某办理“福州市仓山区伽倨建材店”、“福州市仓山区嘉烷文具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后被告人严某某将以上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以1270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某、刘某某等人。

2、2020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与黄某某、林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商量,被告人李某某办理“福州市仓山区烨凉服装店”、“福州市仓山区宗熀文具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以上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某、刘某某等人。

被告人严某某于2020年4月9日到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公司名称清单、“福州市仓山区伽倨建材店”、“福州市仓山区嘉烷文具店”、“福州市仓山区烨凉服装店”、“福州市仓山区宗熀文具店”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承诺书、公司章程、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对公客户信息表、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营业执照、提取笔录、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宙峰

2020年10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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