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508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街,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杨妮文,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5月份开始接手经营佛山市南海区**沐足店,后由于经营不善,李某甲于2018年6月份将该店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严某某经营。因严某某资金不足就每月从该店营业额中分期还给李某甲1万元转让款,严某某以每月4千元工资聘请李某甲在该沐足店负责营业额的收款、发工资和缴交房租水电费等工作。严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因亏本从2018年9月起至2019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组织马某某、朱某甲等七名卖淫女在店内进行卖淫活动。严某某负责制定卖淫项目、收费标准、技师管理制度等,统计收入、考勤等全面的管理工作;聘请李某乙(另案处理)为主管,负责协助严某某参与管理沐足店的全面管理工作,参与安排工作人员、管理卖淫女、向嫖客介绍卖淫服务内容、开具卖淫服务项目卡、安排卖淫女上钟及组织工作人员和卖淫女开会等;聘请卢某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为部长,负责接待嫖客、向嫖客介绍卖淫服务内容、开具卖淫服务项目卡、安排卖淫女上钟等;聘请朱某乙(另案处理)负责培训新入职卖淫人员,定期培训全部卖淫人员,统一卖淫人员的服务流程和手法等;聘请赵某某(另案处理)为前台收银员和为卖淫人员通风报信逃避政府部门检查。严某某、李某甲组织卖淫经营期间每月非法收入约6万元,共获取非法利益8万元到9万元。
2019年2月20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对**沐足店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李某乙、卢某某、杨某甲、朱某乙等工作人员,在按摩房内抓获正在实施卖淫嫖娼的马某某、杨某乙、植某某等卖淫嫖娼人员,在现场起获客流统计表、工资表、消费卡等书证。
2019年4月13日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敦厚村一公路边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同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主动到罗村派出所投案自首。严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严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自动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七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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