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叙永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孟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晚上,被告人严某某邀约被告人孟某某、杨某某二人,携带电瓶、机头、绑了电线的鱼竿、带有网兜的竹竿、头灯和黑色手提袋等捕鱼工具,在叙永县水尾镇水尾河月明村河段处使用电击的方式捕鱼。被告人严某某、孟某某、杨某某三人刚结束电鱼时,被叙永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查、称量,被告人严某某、孟某某、杨某某三人捕获鲫鱼、胡子鱼等鱼产品288条,共计2.8千克。
另查明,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系叙永县水尾河的禁渔期。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被告人严某某、孟某某、杨某某三人共同出资3050元购买鱼苗10900尾,在叙永县水尾镇水尾河月明村河段进行投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孟某某、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鱼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严某某、孟某某、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三被告人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岳凤平
检察官助理:贺安玉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8304****;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叙永县**镇**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50842****;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8302****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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