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严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1月 19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9日期间,被告人武某某多次在被告人严某某处的授意下盗窃他人电动车和自行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巷**号被告人严某某的“**肠粉店”门口,在严某某的授意下,偷走该店门口不明被害人的一辆电动车。事后,武某某向严某某微信支付人民币150元。
2、2019年8月8日下午16:38分至16:48分期间,被告人武某某在被告人严某某的授意下,前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巷**号楼下一小巷内偷走三辆电动车(其中两辆车的车主为被害人王某某)。事后,武某某向严某某微信支付人民币200元。
3、2019年8月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被告人严某某的授意下,再次前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巷**号楼下偷走不明被害人的三辆电动车和一辆自行车。事后,武某某向严某某微信支付人民币330元。
被害人王某某察觉车辆被盗后当即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于2019年8月27日将被告人武某某、严某某抓获归案。审查起诉阶段,严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900元,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涉案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某、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物价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严某某、武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二人均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梓
附:
1.被告人严某某、武某某现均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涉案赃物未缴获;
4.随案移送涉案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提审笔录复印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