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严柳夏,绰号“胖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5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损毁财物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0月21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福仁(曾用名江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党员,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柳夏、江福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吸毒人员魏某某联系被告人严柳夏购买5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严柳夏随后联系被告人江福仁询价,江福仁告知严柳夏5克氯胺酮价值5500元,严柳夏告诉魏某某5克氯胺酮价值6700元。随后,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700元给被告人严柳夏,严柳夏立即转账5500元给被告人江福仁。被告人江福仁以3000元的价格从他处(待查)购得5克氯胺酮,与被告人严柳夏约定在罗源三中路惠百姓药店附近交易。被告人严柳夏乘坐吸毒人员魏某某车辆一同前往交易地点,严柳夏从江福仁处取得毒品后上车交与魏某某。
5月31日、6月2日、6月3日、6月8日,吸毒人员魏某某以6700元/5克的价格向被告人严柳夏购买氯胺酮四次,严柳夏均以5500元/5克的价格从被告人江福仁处购得氯胺酮后交与魏某某。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江福仁、严柳夏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严柳夏、江福仁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柳夏、江福仁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罗源县公安局罗公(刑侦)现检字[2020]第71、72号现场检测报告;
5.辨认、提取等笔录:提取笔录、严柳夏、江福仁、魏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微信截图、通话记录;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柳夏、江福仁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共计约2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冰慧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柳夏、江福仁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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