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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江某甲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罗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严柳夏,绰号“胖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5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损毁财物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0月21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福仁(曾用名江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党员,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柳夏、江福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吸毒人员魏某某联系被告人严柳夏购买5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严柳夏随后联系被告人江福仁询价,江福仁告知严柳夏5克氯胺酮价值5500元,严柳夏告诉魏某某5克氯胺酮价值6700元。随后,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700元给被告人严柳夏,严柳夏立即转账5500元给被告人江福仁。被告人江福仁以3000元的价格从他处(待查)购得5克氯胺酮,与被告人严柳夏约定在罗源三中路惠百姓药店附近交易。被告人严柳夏乘坐吸毒人员魏某某车辆一同前往交易地点,严柳夏从江福仁处取得毒品后上车交与魏某某。

5月31日、6月2日、6月3日、6月8日,吸毒人员魏某某以6700元/5克的价格向被告人严柳夏购买氯胺酮四次,严柳夏均以5500元/5克的价格从被告人江福仁处购得氯胺酮后交与魏某某。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江福仁、严柳夏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严柳夏、江福仁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柳夏、江福仁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罗源县公安局罗公(刑侦)现检字[2020]第71、72号现场检测报告;

5.辨认、提取等笔录:提取笔录、严柳夏、江福仁、魏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微信截图、通话记录;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柳夏、江福仁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共计约2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官:林冰慧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柳夏、江福仁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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