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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道**村委**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4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日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11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于2014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房**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4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早上07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潘某某和董某某、邢某、罗某到云县**镇**街以送手表抽奖的形式实施诈骗,被害人陈某某参与抽奖未中奖,根据抽奖规则要支付100元钱,陈某某感觉被骗不愿意付钱,并将手表归还后离开,被告人严某某跟着陈某某出去,因陈某某骂严某某一伙是骗子,严某某就踢陈某某后背一脚,将陈某某踢倒在地后并用拳头殴打陈某某,被告人潘某某见状后,也跟着用脚踢打陈某某。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害人陈某某的儿子许某某于当日报警至云县公安局,被告人严某某、潘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邢某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陈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严某某、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潘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乔邦

检察官助理:李磊艳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潘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0页,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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