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王某甲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陈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合伙制作一个付费观看色情直播和色情电影的手机APP网络平台,该平台创立后先后命名为“小某某魔盒”、“V客”、“UR box”、“Max”、“Green”、“Rose”、“Color”。陈某某、周某某通过招募代理,贩卖该平台卡密进行牟利,部分下级代理贩卖卡密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3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上述手机APP网络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向商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微信加价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共贩卖月卡1200张,牟利2000元。
2.2018年3至8月间,被告人严某某明知上述手机APP网络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向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微信及QQ加价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至案发,被告人严某某贩卖月卡280张,牟利4000元。
2018年4月5日至15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MAX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86段视频文件,经鉴定有183段视频属于淫秽视频;2018年5月1日至23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GREEN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68段视频文件,经鉴定168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视频;2018年5月27日至7月11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ROSE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22段视频文件,经鉴定有121段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经司法鉴定,从数据库wangpan下载链接中去重固定视频文件1624部,其中1563部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已退赃4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已退赃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手机截图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崔某某、梁某某含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严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4.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严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严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4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1年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严某某均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3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某某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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