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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蔡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一部刑诉〔2020〕Z22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身份证号码4402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南雄市**镇**村**村**号。2020年5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身份证号码4409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信宜市**镇**村**号。2020 年5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莫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经密谋后,于2018年12月开始分别在由二人合股经营的本区**镇**广场三楼**电子游艺城、****电子游艺城内(以下简称“**游艺城”、“**游艺城”)放置赌博机用于组织赌博活动,从中非法牟利。

自2018年12月起,被告人严某某受雇担任**游艺城的主管人员并兼任上述两间游艺城的技术主管,负责维持经营秩序,发放工资,组装、维修、调试、设置赌博机,记录、核对赌博机营收数据以及向李某某汇报、代收违法所得;被告人蔡某某受雇就职于**游艺城,其后于2019年3月调至**游艺城,负责组装、维修、调试赌博机、记录、核对赌博机营收数据、防止参赌人员捣乱、作弊以及以回购奖品的方式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上述二名被告人均享有分成。

2019年6月5日,公安人员查处上述两间游艺城,在**游艺城内当场抓获吴某某、陈某甲(均已判刑),并查获狮子电子游戏机7台、捕鸟机电子游戏机6台;在**游艺城内当场抓获梁某某、陈某乙(均已判刑),并查获捕鸟机电子游戏机6台、好歌声电子游戏机4台、皇冠电子游戏机6台、水果电子游戏机6台、足球电子游戏机6台。经鉴定,上述41台电子游戏机均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严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莫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

4.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蔡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严某某、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谭永存

                                        2020年9月29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注:

1.被告人严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随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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