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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解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个旧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3********,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个旧市**社区居委会**幢**单元**号。

被告人解某某, 199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个旧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住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号**幢**单元**号,现住个旧市**小区**幢**号。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解某某单独或者相互伙同,于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在个旧市区、个旧市鸡街镇等地,采取撬门进入商铺等手段,共计盗窃作案32起,盗得被害人吴某某、肖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店铺内的人民币、各式香烟、各式生活用品等物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929元。其中严某某作案32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3929元,解某某作案31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3569元。上述物品已被两被告人分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3.价格鉴定意见书;

4.勘验、辨认笔录;

5.被告人严某某、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解某某,单独或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部分未遂),对犯罪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民法院 

检察官:苏力

检察官助理:王庆宜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解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7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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