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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3********,**族,**文化,系上海**酒店厨师,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6********,**族,**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号。200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并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

上述两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同年1月6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告人严某某提供“皇冠”网站赌博账号,严某某招揽赌客徐某甲、李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投注赌球,并通过码量返水、退水方式抽头渔利。至案发,赌资至少达16万余元。

 同年10月12日,赵某某、严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赵某某、严某某的到案经过。

2.赌客徐某甲、李某某、徐某乙、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徐某甲、李某某通过微信或“口报”方式在严某某处投注赌球,并与严某某结算输赢。徐某乙、郑某某通过徐某甲在严某某处投注赌球。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实物照片证实,从赵某某、严某某处分别扣押到手机一部、手机两部。

4.微信聊天记录及赌博网站登录、投注界面截图证实,投注码量及被告人之间交流投注、结算赌资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赌客均已被行政处罚。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及《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证实,赵某某、严某某的身份情况及严某某的前科劣迹。

7.被告人赵某某、严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严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严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敏芳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严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及光盘四张

3.《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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