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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邹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严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8********,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孝昌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孝昌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8********,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孝昌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孝昌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7日 )。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至8月1日,被告人严某某、邹某某夫妇二人以代为办理贷款名义,电话联系被害人,以刷流水为由,让被害人将钱打入指定账户,骗取被害人马某某6000元、石某某3500元、顾某某10000元、蔡某某4500元,以上合计金额24000元。2019年9月25日,4名被害人均收到被告人家属全额退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扣押的作案用手机、银行卡等物证;2.被害人提交的合同和转款凭证、手机通话清单、领条及谅解书,从公安部电诈网上查证的打款记录、手机取证报告信息截图、户籍材料等书证;3.扣押手机内电子证据;4.被害人马某某、石某某、顾某某、蔡某某陈述;5.证人张某某证言;6.被告人严某某、邹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邹某某系共同犯罪,严某某是主犯,邹某某是从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同时,二人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朝霞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邹某某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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