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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闵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_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3********,家住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2019年1月11日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1********,家住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2019年1月11日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定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闵某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9日和2019年6月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自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5月7日和自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24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2019年6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严某某、闵某某在临沧市沧源县接到从境外走私入境的毒品。次日,严某某驾驶藏有毒品的云******的中兴牌银灰色皮卡车从沧源出发,而闵某某则驾驶云******起亚牌越野车在前探路。当日11时许,当严某某驾驶云******的皮卡车到达沧源县耿沧路(沧源至耿马老路)35公里桩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当场从严某某所驾驶云******皮卡车货箱尾部下方拆解下的一个备胎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87包,净重16462.6克。当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云县分水岭将驾驶着云******起亚牌越野车的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轮胎、车辆等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6.涉案物品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闵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严某某、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共同对运输的毒品数量承担罪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安鸿

2019年7月29日

附:

1、本案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孟定海关缉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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