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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高某某贩卖毒品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严某某,绰号“老某某”,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梁溪区**家园****室,暂住无锡市梁溪区***天地****室,曾因斗殴,于1991年10月被治安拘留七日;曾因扰乱公共秩序,于1993年2月被治安拘留十日;曾因斗殴,于1993年9月15日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吸毒于1995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曾因吸毒和为他人代购毒品,于1998年3月10日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赌博,于2001年3月14日被治安罚款人民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02年9月26日被治安罚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3年1月2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吸毒,于2005年4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05年11月被强制戒毒;曾因吸毒于2008年5月1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因吸毒,于2011年8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曾因犯奸淫幼女罪、强奸罪,于198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流氓罪,于1985年6月7日被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22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区**号,暂住无锡市梁溪区**公寓**号**室,曾因聚众斗殴,于2001年7月1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02年12月30日被治安拘留十五天;曾因赌博,于2006年4月14日被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22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下午,经电话联系后,出资并安排被告人高某某至本市梁溪区人民东路12-16号,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朱某甲(男,另案处理)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后指使被告人高某某于当晚7时许至本市梁溪区朝阳广场柒号花园茶室将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贩卖给朱某乙,得款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严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审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归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收集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朱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被告人严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高某某结伙明知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严某某、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高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祥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溪区***天地**号**室;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溪区**公寓**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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