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检二部刑诉〔2020〕Z2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公民身份号码450502198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路**室,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区**路**巷**号,201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0********,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200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3********,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号,200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2017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次,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于茂名市**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2********,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6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区**街**号,2010年、2012年因销售无检验检疫手续冻品两次被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被告人严某某和郑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2月24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自2019年8月起,多次协同郑某甲(另案处理)逃避海关监管,通过联系被告人黄某某租用林某某(另案处理)的快艇,由被告人严某某和被告人郑某某搭乘快艇出海到茂名市**区**岛附近海域接驳郑某甲提前安排的“铁壳船”后,将“铁壳船”上的冻牛肉、牛肚等冻品装载在快艇上运回**区**镇**村**码头进行贩卖给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雇被告人陈某某、陈振堂(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告人严某某和郑某某停靠在码头的快艇上的冻牛肉、冻牛肚等冻品搬运到车上,运回茂名市**区**镇**管区**村被告人黄某某家中冷库存放,后再由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KZ*****银色五菱荣光面包车将冷库中冻品送货给被告人黄某某联系销售的买家被告人周某某、梁某某和蔡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黄某某销售给他的为无合法手续的冻牛肉、牛肚等冻品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至9月期间多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销售无合法手续和中文标识的巴西、印度阿兰那等地方的冻牛肉、牛肚等冻品。
2019年9月18日19时许,茂名市公安局打私支队民警在茂名市**区**镇**村**码头查获了正在走私冻牛肉、冻牛肚等冻品的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以及扣押涉案车辆和走私的冻牛肉、牛肚一批;同年9月18日22时许,办案民警在**区**镇**村被告人黄某某家中冻库查扣一批走私的冻品;同年9月27日15时许,办案民警在**区**路**号**市场被告人周某某经营的**冷库查扣一批走私冻品;经查,该三批扣押的冻品(冻牛肉、牛肚)外包装均无相关中文标识且均无相关合法手续凭证。同年10月11日,办案民警在**食品批发商行查扣一批走私冻品;同年11月6日,被告人严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被抓获。
经送检和检验,经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涉案冻品价格为656243.35元;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检验,其中涉案冻品6.253吨(黄某某家中冷库4.393吨,避风塘码头1.265吨,海记冷库0.345吨,亿和食品批发行0.25吨)来自国外巴拉圭、巴西等疫区地区,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动物产品。经茂名海关核定对涉案来自非疫区4.655吨涉案冻品进行核定偷逃税款共计53556.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严某某、黄某某、郑某某、陈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其购进的冻牛肉、牛肚等冻品没有合法来源和相关检验合格报告,仍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权浩
检察官助理:陈远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严某某、黄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被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十册,录音录像光碟二十五张随案移送。
3、同意移送机关撤回通知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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