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严某某(绰号*东),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0********,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乡***村**组。因犯窝藏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9年4月2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1月1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绰号*才、*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6********,仡佬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贵州省石阡县**镇**村**组。因赌博,于2019年4月2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因容留、介绍卖淫,于2018年9月1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其涉嫌的其他犯罪,已于2019年10月25日被移送铜仁市万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熊某某(曾用名熊某甲,绰号*猫、*哥),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6********,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别名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2********,仡佬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绰号*五、*伍),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贵州省石阡县**镇***村**组;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其涉嫌的其他犯罪,已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铜仁市万山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仔),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3********,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绰号*母),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9日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绰号*林、*林),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0********,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2********,侗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因赌博,于2019年4月23日被石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石阡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至2021年9月23日止;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1月1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熊某某、黄某某、丁某某、伍某某、张某某、孙某某、丁某甲、杨某某、景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绑架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2日、9月5日、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9月7日、9月2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等在校学生混迹于石阡县城。被告人严某某为敛财,先后在石阡县**镇**社区**小区、**小区租赁他人房屋容留妇女卖淫,以经营“发廊”、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为载体,通过请吃、请喝、发放工资等方式笼络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熊某某、伍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为其服务。2015年初,被告人丁某某为寻求庇护主动跟随被告人严某某混迹于石阡县内。2015年7月,被告人严某某因琐事与劣迹前科人员罗某某发生矛盾,并认为罗某某有意打压自己,便指使犯被告人丁某某、丁某甲与王某某等人持刀将罗某某砍致重伤(该案已判处)。此后,以被告人严某某为首要分子的团伙得以不断壮大,在社会上逐步树起了恶名。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为进一步非法敛财纠集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在石阡县内临时租用他人房屋开设赌场,安排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丁某某、孙某某、熊某某、张某某、伍某某等人在赌场内抽头渔利,并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款等方式聚敛钱财。被告人严某某为收取高利贷本息,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黄某某、伍某某等人采用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向多名借款人讨债。被告人严某某利用开设发廊、开设赌场敛财过程中,在石阡县范围内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重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2人不同程度受伤。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严某某为首,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熊某某、丁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伍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丁某甲、杨某某及王某某(在逃)、吴某某(在逃)等人为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熊某某、丁某某、伍某某、张某某、孙某某、丁某甲、杨某某、景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以被告人严某某为首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
(一)犯罪事实
1.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5年8月24日24时许,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丙、甘某某、杨某甲与杨某乙等人在**KTV消费结束后,行至石阡县城**小区门口因琐事与被告人熊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被人劝离。随后杨某乙因对被告人熊某某不满,便邀约王某丙、杨某甲、甘某某等人前往**小区发廊找其理论。杨某乙将被告人严某某发廊里的鱼缸等物品损坏后离开。被告人严某某得知发廊里的物品被损坏后,便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熊某某、黄某某、丁某某、伍某某、张某某与王某某(在逃)、吴某某(在逃)等人持砍刀、锄把等工具赶到**小区门口对杨某乙、王某丙等人实施殴打。王某丁、杨某乙逃离殴打现场。随后,被告人严某某、丁某某、伍某某、张某某与吴某某、王某某等人持刀强行将被害人王某丙、李某某、杨某甲、甘某某四人带到所驾驶的车上,驾车带至思南县**镇一坝子、思剑高速一应急车道实施辱骂、殴打。次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严某某、丁某某、伍某某、张某某与吴某某、王某某等人将被害人王某丙、甘某某、杨某甲、李某某从思南县带至石阡县**乡**宾馆。被告人严某某、丁某某、伍某某、熊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持械将被害人王某丙、甘某某、杨某甲、李某某控制在宾馆房间内,索要赔偿款,逼迫四人每人拿一万元钱赔偿发廊被损坏的物品,并声称不拿钱不准离开。其间,被告人严某某、丁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熊某某、伍某某等人在逼迫甘某某等人筹钱过程中,持木棒、衣架等对被害人甘某某、王某丙实施殴打。1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等人将被害人甘某某、杨某甲、王某丙扣留在宾馆,胁迫被害人李某某到石阡县城筹钱,并安排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驾车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石阡县城筹钱。被告人黄某某收到一万元钱后,让被害人李某某回家。16时许,杨某C等人报警后,被告人严某某等人才将被害人王某丙、甘某某、杨某甲送回石阡县城。
2.聚众斗殴的事实
2015年10月25日20时许,郑某某、张某乙、高某某、安某某、李某甲、金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石阡县广场一酒吧喝酒,因郑某某对被告人严某某心生不满要找其麻烦。23时许,郑某某酒后邀约高某某、金某某、张某乙、安某某等人前往**小区寻找被告人严某某的麻烦。金某某、李某甲等人劝说郑某某未果,祝某某接到电话后与杨某丙、段某某、郑某甲赶往**小区劝说郑某某。其间,郑某某电话告知被告人严某某要找其麻烦。被告人严某某便电话邀约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赶到**小区帮忙,随后从塘头驾车返回石阡。郑某某、高某某、张某乙、金某某等人赶到**小区与祝某某、郑某甲、段某某、杨某丙相遇后,祝某某、郑某甲、杨某丙劝说郑某某未果。随后郑某某带着高某某、张某乙、金某某、祝某某等人赶到**小区呼喊严某某,被告人熊某某、孙某某等人便与郑某某交涉。交涉过程中,被告人严某某、张某某与吴某某等人先后赶到发廊。被告人严某某质问郑某某时与其发生争吵,郑某某便将随身携带的卡子刀交给高某某让其刺杀被告人严某某,被告人严某某遂与郑某某互相殴打。高某某、张某乙见状便帮助郑某某殴打被告人严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熊某某与吴某某等人随即对郑某某、高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双方发生斗殴。被告人严某某与郑某某双方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与吴某某等人到发廊内拿着锄把、砍刀等工具对郑某某、张某乙、高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严某某持砍刀对郑某某实施追砍。张某乙、高某某、郑某某分别持卡子刀、砍刀对被告人严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双方持械斗殴时发现有巡逻特警后,逃离现场。后由汤山派出所调解处理。
3.被告人严某某、熊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
2015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害人张某丙、吴某甲与万某某、邹某某、吴某乙五人在石阡县城游玩,随后吴某甲到**小区被告人严某某开设的发廊嫖娼,双方约定在发廊内嫖娼一次嫖资为150元。被害人吴某甲在发廊二楼一房间内嫖宿一次后,对服务不满意,只愿意支付100元嫖资。被告人严某某、熊某某不同意,双方遂发生争执。黄某乙、邹某某在发廊外得知被害人吴某甲与人发生争执后,便电话告知被害人张某丙和万某某前来处理。被害人张某丙进入发廊询问情况时与被告人严某某发生争吵。黄某某、吴某某赶到发廊后与吴某甲发生推搡。被告人熊某某便持塑料凳子殴打张某丙、吴某甲。被告人严某某用砍刀对张某丙、吴某甲实施砍杀。被害人张某丙、吴某甲被砍伤后跑出发廊。被告人严某某等人持器追打至发廊外时,因有人报警,便逃离现场。经石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丙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吴某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经派出所调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亲属赔付被害人张某丙3.2万元费用。
4.严某某、熊某某容留卖淫的事实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在石阡县城**小区租凭他人房屋开设“发廊”容留妇女卖淫。其间,被告人熊某某在发廊从事向客人介绍价格、规则、收取提成、负责从业人员的生活等管理行为。被告人严某某、熊某某在**小区发廊先后容留杨X及X周、X红、X西、X娜、X婷(均为化名)等人从事卖淫行为,按约定抽取提成,牟取利益。
5.被告人严某某、景某某妨害作证的事实
2015年7月16日晚,被告人景某某与龚某某、陈某某、甘某甲等人在石阡县城**KTV娱乐时,要求陪酒未果而与服务员蔡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害人陈某甲(**KTV主管)向龚某某道歉时,龚某某用酒瓶殴打陈某甲后又持酒瓶砸在桌子上致手指受伤。林某某、陈某某等人将龚某某送往石阡县中医院治疗。在被告人景某某与龚某某的要求下,被害人陈某甲再次到中医院赔礼道歉。随后被告人严某某、杨某某与甘某甲、杨某丁、魏某某等人到中医院多次对被害人陈某甲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陈某甲身体受伤。次日,被告人严某某、景某某邀集龚某某、陈某某、甘某甲、罗某甲、杨某丁、魏某某、吴某某等人到石阡县城**小区一餐馆聚餐,商量应对公安机关调查事宜,要求龚某某、陈某某、甘某甲、罗某甲等人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统一口径陈述,隐瞒被告人严某某、景某某等人参与殴打被害人陈某甲的事实并许诺给予好处费。公安机关调查时,指使杨某丁、魏某某、罗某甲、甘某甲、吴某某到派出所按照基本统一的口径陈述,未陈述被告人严某某、景某某参与殴打被害人陈某甲的事实,从而使派出所对龚某某、甘某甲作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对该案未作刑事立案追究。
6.被告人严某某、黄某某、王某某与吴某丁在**镇、石阡县城、**乡开设赌场罪的事实
2015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黄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石阡县**酒店、**假日酒店、**乡**客栈、石阡县**乡李某乙家中、**镇李某丙家中以扑克牌“蒙金花”等方式开设赌场。先后邀约赵某某、梁某某、吴某丙、胡某某、郑某乙等人到赌场参与赌博,其间还邀约吴某丁(另案处理)出资5万元入股参与赌场分红。被告人严某某、黄某某、王某某与吴某丁等人为使参赌人员能够持续到赌场参与赌博,共同出资18万元,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获利。为使赌客安心参与赌博,防止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孙某某、伍某某、张某某等人到赌场从事服务、放哨等行为。被告人丁某某、丁某甲等人到赌场为参赌人员兜售香烟、矿泉水等物品,每次发放200元至500元不等的工资。被告人严某某、黄某某、王某某与吴某丁开设赌场期间,按照每局赌资金额分别抽取100元至200元的提成。通过抽成的方式非法获利4万余元。
7.被告人严某某等人与梁某甲等人在**镇、**乡等地开设赌场罪的事实
2015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杨某某伙同梁某甲、吴某戊、张某丁、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石阡县**镇徐某某的“**”桶装水厂、**木材加工厂、**乡、**乡何某某家、**镇**湾李某丁家中以扑克牌“划船”等方式开设赌场。先后邀约杨某戊、万某甲、郭某某、邓某某等人到赌场参与赌博。期间,被告人严某某邀约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熊某某、孙某某每人出资一万元至二万元入股分红,安排被告人丁某某、丁某甲与王某某、杨某庚等人为赌场放哨、服务,每天发放200元至500元不等的工资。被告人严某某、杨某某与梁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期间,按照每局赌资金额分别抽取100元至200元的提成。赌场持续开设一个月左右,非法获利10万余元。
8.被害人王某戊被寻衅滋事案
2015年7月21日晚,被害人王某戊与杨某己等人在**KTV娱乐,杨某己与包房公主*倩认识并互留电话。凌晨0时许,被害人王某戊与杨某己等人离开KTV时,杨某己邀约*倩一同夜宵被拒,杨某己便打了*倩一耳光。*倩被打后电话请被告人伍某某帮忙处理。被告人伍某某随即邀被告人丁某某、丁某甲与杨某庚、王某某、谢某某、赵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到**KTV门口帮忙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到现场遂质问被害人王某戊,并对其实施殴打。被害人王某戊跑向**大桥,被告人丁某某、丁某甲与杨某庚、赵某甲等人追至**大桥围住被害人王某戊殴打,赵某甲用杀猪刀将王某戊致伤。被告人丁某某等人见警车来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戊被民警送往中医院治疗。被告人严某某到中医院为被害人王某戊支付4000元医药费。22日上午,被告人丁某某、丁某甲与杨某庚、王某某、谢某某、黄某丙、杨某戊等到病房殴打被害人王某戊;下午,被告人丁某某、丁某甲与杨某庚、王某某、谢某某等人又到病房把被害人王某戊的氧气罩、输液工具全部拔掉后实施殴打,被告人严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戊实施威胁,不准其报警。当日公安机关到中医院调查处理本案后,被告人严某某、丁某某等人又多次到中医院对被害人王某戊实施殴打、摧残。
9.被害人陈某甲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5年7月16日晚,被告人景某某与龚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甘某甲等人在**KTV喝酒期间,要求服务员蔡某某喝酒未果而发生口角。被害人陈某甲(温泉KTV主管)前往处理并向龚某某道歉,被告人景某某与龚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陈某甲喝半箱啤酒未如愿,随即龚某某用啤酒瓶对被害人陈某甲实施殴打。林某某、蒙某某、周某某等人到包房处理时,龚某某持酒瓶砸在桌子上致手指受伤。林某某、陈某某等人将龚某某送往石阡县中医院治疗。被害人陈某甲到中医院向龚某某道歉时,龚某某不接受道歉。被告人景某某便按住被害人陈某甲的头向龚某某鞠躬道歉,龚某某遂对被害人陈某甲实施殴打。在林某某、蒙某某协调处理时,被告人景某某、严某某、杨某某与吴某某、杨某丁、魏某某等人将被害人陈某甲殴打倒地。医护人员将被害人陈某甲带到治疗室后,吴某某从治疗室将被害人陈某甲强行带到大厅,被告人严某某、景某某、杨某某与吴某某、甘某甲等人又对被害人陈某甲实施殴打。现场人员报警后,被告人严某某、景某某、杨某某等人才离开现场。
10.被害人饶某某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5年,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在石阡县**镇开设赌场期间,共同集资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其间,被害人饶某某赌博输钱后,以每万元500元的日利息向被告人严某某、黄某某借款4万元用于赌博。因无力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人严某某安排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与罗某乙等人向被害人饶某某催收债务。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与罗某乙到被害人饶某某家中采取跟缠、坐守、滋扰等方式收账。致被害人饶某某之妻不堪忍受催债方式而被迫带着小孩离家借宿。被害人饶某某被迫向父母借钱偿还本金、利息4.4万元。
11.被害人向某某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5年,被告人严某某、杨某某与被害人向某某等人在石阡县**镇开设赌场期间,被害人向某某以每万元500元的日利息向被告人严某某、黄某某借款2万元用于赌博。因无力偿还借款,被告人严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向其催收债务。期间,两次到被害人向某某家中收账,被害人向某某被迫支付1500元费用;一次收账将其价值3000元左右的手表拿走;再一次是被告人黄某某迫使其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后,被迫离家外出打工。
(二)违法事实
1.2015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镇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害人赵某某到赌场中参与赌博时,多次向被告人严某某借款赌博,共计借款4万元,每万元日利息500元,已还款6000元。被害人赵某某因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采用跟缠滋扰等方式逼迫赵某某还款。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在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借款过程中,逼迫被害人赵某某写下借款35000元的借据。
2.2015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黄某某等人在石阡县内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邀约人员参与赌博。被害人刘某某到赌场内参与赌博时,多次向被告人严某某、黄某某借款赌博,共计借款46000元,每万元日利息500元。被害人刘某某因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及借款本金,无奈外出躲债。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伍某某、熊某某、孙某某等人多次到被害人刘某某家坐守收账。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严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驾车赶到被害人刘某某家中收账,因被害人刘某某已外出躲债,在被害人刘某某家坐守1小时左右离开。
3.2015年,被告人严某某、黄某某等人在石阡县开设赌场期间,被害人郑某乙到赌场参与赌博时向被告人严某某借款2万元,每万元日利息500元。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严某某得知被害人郑某乙在**镇赌博,便到**找被害人郑某乙收账,被害人郑某乙得知情况躲避后,被告人严某某等人赶到**将其所驾车辆开走扣押。次日,被害人郑某乙借款偿还后才将车辆取回。
4.2015年,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在石阡县开设赌场期间,被害人张某戊到其赌场参与赌博时,多次以每万元500元的日利息向被告人严某某借款5万元用于赌博。因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被告人严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采用跟缠、电话滋扰等方式逼迫其还款。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赶到被害人张某戊家中坐守收账,迫使被害人张某戊支付5000元人民币。
5.2015年,被告人严某某、黄某某等人在石阡县内开设赌场期间,被害人梁某某到其赌场参与赌博时,以每万元500元的日利息向严某某、黄某某借款6万余元用于赌博。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等人采取跟守的方式向其收账。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等人赶到被害人梁某某位于**镇的家中逼迫其还钱,因其无力还款,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将其车辆开走。
6.2016年夏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景某某与李某戊、边某某酒后驾车至**小区大门保安亭欲进入小区,因小区值班保安开门迟缓,被告人景某某与保安发生争执,随后将保安岗亭放行拦车杆、岗亭窗户玻璃损坏,并对保安胡某甲实施殴打。
二、被告人王某某、伍某某、杨某某、黄某某、丁某甲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杨某某与郑某丙等人开设赌场案
2017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与郑某丙、杨某辛、成某某、杨某壬(均另行处理)等人以盈利为目的,先后在石阡县**镇**酒店、石阡县**镇**坝杨某癸家中、张某己家中以扑克牌打“蛋子九”的方式开设赌场,邀约刘某甲、陈某乙、吴某己、杨某A等人到赌场内参与赌博。被告人杨某某与郑某丙等人按照每局赌资金额分别抽取100元至200元的提成。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持续开设赌场一个星期左右,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与丁某某、彭某某、陈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以盈利为目的,先后在石阡县**乡某某、郭某甲、鲜某某等人家中以扑克牌“划船”的方式开设赌场,邀约刘某乙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期间安排赵某甲(另行处理)等人在赌场内上班服务,为参赌人员提供香烟、矿泉水等。为防止赌场被公安查获,被告人杨某某安排郑某某、杨某癸、文某某等人(均另行处理)为赌场放哨,每天发放人民币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工资。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按照每局赌资金额分别抽取100元至200元的提成,非法获利9万余元。
3、被告人王某某、伍某某与熊某乙等人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5年10月29日晚,被害人郑某某与杨某丙、高某某在**宾馆玩耍时,高某某邀约熊某乙(另案处理)到宾馆玩耍,凌晨熊某乙独自离开宾馆。2015年10月30日早上,被害人郑某某发现香烟没有了,便怀疑是熊某乙拿走,遂生不满。晚上,被害人郑某某、高某某等人在石阡县城河堤**酒吧喝酒时,熊某乙应高某某之邀前往喝酒时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口角,熊某乙遂离开酒吧。被害人郑某某等人在酒吧外对熊某乙实施殴打,后被高某某等人劝阻。熊某乙被打后,要求被告人王某某帮忙教训被害人郑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遂纠集被告人伍某某与毛某某等人(均另行处理)持锄把砍刀等工具驾车到车站附近与熊某乙汇合后,赶到**宾馆大厅找到被害人郑某某后,持锄把、砍刀对实施殴打后逃离现场。经石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4.被害人赵某某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石阡县城、**镇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筹集资金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每万元借款日利息500元。被害人赵某某到赌场中参与赌博时,多次向被告人杨某某借款3万余元赌博。被告人杨某某安排郑某某、董某某、张某乙等人(均另行处理)多次采取跟缠、坐守、滋扰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赵某某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2015年4月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董某某、鲜某甲等人(另行处理)赶到**镇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还借款,强行将其带至石阡县城**村**坝,电话纠集张某乙、金某某、郑某某等人到场守候索还借款。其间,被告人杨某某与张某乙、郑某某、鲜某甲等人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殴打。随后驾车强行将被害人赵某某带至石阡县城**山脚一路边,再次对其实施殴打,逼迫其还钱。在得到被害人赵某某承诺的还款时间后,才让其回家。
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电话向被害人赵某某催要还款无果后,便与董某某等人赶到其家中催收借款。因被害人赵某某无力还款,强行将其教师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身份证等扣押带走,并逼迫其写下3.75万元的借款欠条。
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提供100元现金安排张某乙、陈某丁购买鞭炮到被害人赵某某家燃放,逼迫其还钱。当晚张某乙、陈某丁购买鞭炮后驾驶摩托车赶到被害人赵某某家,将点燃的鞭炮扔在其家门口燃放。
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安排郑某某、董某某等人前往**镇向被害人赵某某收账,郑某某、董某某等人以不还钱不离开相威胁,逼迫被害人赵某某还钱。因郑某某酒后光着上身索账并限制被害人赵某某的行动自由而发生口角,随即发生相互殴打。杨某B、董某某帮忙殴打被害人赵某某过程中,杨某B被被害人赵某某持钢管殴打倒在地上后被人劝阻,随后郑某某在被害人赵某某门口随意小便,后被龙塘派出所调解处理。
5.被害人朱某某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石阡县**镇开设赌场期间,被害人朱某某先后多次到其赌场参与赌博,并以500元的日利息向其借款8000元现金用于赌博。因被害人朱某某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被告人杨某某与董某某、张某乙等人采用跟缠、滋扰等方式多次向朱某某索要借款。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与董某某等人得知被害人朱某某在石阡县**街道**城附近时,采用跟缠的方式逼迫其还钱。被害人朱某某被迫请被告人杨某某与董某某等人吃夜宵后才得以脱身。
2015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害人朱某某在石阡县医院附近吃夜宵时,被告人杨某某与董某某赶到夜宵点向被害人朱某某索要借款未果。被告人杨某某与董某某将其价值2000余元人民币的手表拿走。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董某某、鲜某甲、张某乙、郑某某等人到被害人朱某某位于石阡县**镇的家中坐守收账。董某某、张某乙、郑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坐守二日,随意出入,并将其被子烧坏。被害人朱某某被迫支付董某某等人600元车油费。
6.被告人丁某甲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
2015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丁某甲与丁某某(已判刑)、黄某丙、杨某庚、谭某某到被害人汪某某家中为严某某收账,因被害人汪某某家中无人在家,黄某丙爬窗入室将门打开后,被告人丁某甲等人进入被害人汪某某家住宅翻找值钱物品,并将翻找到的户口簿、油锯等物品及1000余元现金拿走。后经**派出所处理,将拿走的物品退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熊某某、黄某某系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被告人孙某某系电话通知,主动从广西到案;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李某甲、张某乙、龚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有被害人王某丙、张某丙、陈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熊某某、黄某某、丁某某、伍某某、张某某、孙某某、丁某甲、杨某某、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贵州省石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熊某某、黄某某、丁某某、伍某某、张某某、孙某某、丁某甲、杨某某长期纠集在一起,在石阡县境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违法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严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聚众斗罪、故意伤害罪、容留卖淫罪、妨害作证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聚众斗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伍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严某某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起首要作用;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黄某某、丁某某系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起主要作用;被告人伍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丁某甲、杨某某积极参与该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被告人杨某某在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景某某在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分别处罚。本案各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被告人王某某、伍某某、景某某还因其他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胜龙
检 察 官 徐家祥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松桃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碧江区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丁某甲、景某某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被告人伍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印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江口县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56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02张。
3.本案起诉书58份。
4.随案移送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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