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县**村**号,住**市**区**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严某某将身份证交给薛某某注册了**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店、**茶叶店,并在银行开通了对公账户、U盾等,后将上述公司及个体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卖给林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600元。
被告人严某某于2020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严某某、证人薛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6.其它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斌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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