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和于某某系婚外情人关系,后于某某提出分手,严某某通过墙上张贴的“小广告”微信联系办理了姓名为“严某某”、“任**”,离婚证字号为“L371321-2020-00***52”的离婚证,并于2020年1月15日下午持该离婚证将于某某约至沂南县**派出所门口进行“谈判”,欲以自己已为了于某某而离婚为由要挟于某某和其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谈判”过程中,两人发生争执,于某某将车开入**派出所内,因民警发现二人的异常举动而案发。经查,严某某所持有的离婚证未在沂南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严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严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王晓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镇***窝村,电话:1516399****;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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