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芳畈镇**村十二组**号,住北京市密云区**家属院**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于2021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于2020年12月23日8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车站路与新东路交叉口,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京N****3)由北向东左转弯时,同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饶某某相碰撞,造成饶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严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严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现被告人严某某家属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严某某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常海
检察官助理 张艳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家属院**排**号,电话1352003****。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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