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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连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连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连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连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15时多,被告人严某甲驾驶粤PH2****号牌车搭载梁某某、严某乙、严某丙,沿S230线由连平县三角镇往大湖镇方向行驶,至大湖镇罗径村路段(67KM+30M处)时与行人黄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倒地受伤、黄某甲怀中小孩黄某乙被抛出着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严某甲被认定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乙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静态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肇事致一人重伤,并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甲肇事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期间予以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世林

2020年2月24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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