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的士司机,户籍所在地洪江市**村委**组**号,住洪江市**市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驾驶湘NY****号出租车由洪江市黔城镇聚贤茶庄驶往洪江市黔城镇新秀园小区方向。当车行驶至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与镡城路交叉路口时,严某某将人行道上的行人杨某某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严某某拨打报警电话“110”及急救电话“120”,并等候在事故现场,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赶至现场处理。随后严某某陪同医院救护人员将被害人杨某某送往洪江市人民医院治疗。被害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18时在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经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头部、肢体多处损伤系交通事故所致,因重度闭合性颅脑及脑干损伤死亡。
经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严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过错行为在此次事故中起直接作用,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向被害人杨某某家属共计赔偿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湘NY****号肇事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严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检察官助理:黄方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贰册及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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