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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园**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鄂R****9号牌(其他机动车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工业园通港路慢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工业园六门路村附近路段时,将同向在前行走的行人刘四海撞倒,致车辆受损,严某某、刘四海受伤。刘四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24日死亡。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四海因交通事故致头部严重损伤,终因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严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四海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拨打110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办案人员处理,视为自动投案。2019年2月2日,被告人严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现场照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说明、谅解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自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检察官助理:刘林格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园**村**组,联系电话:1327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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